一对夫妇买来80多台电脑,雇用12名员工一年多“创造”近200万利润——
全省首例“网游代练案”提起公诉
一对痴迷网络游戏的夫妻,买了80多台电脑,雇了12名员工,组成“代练公司”,并利用游戏外挂软件有偿帮玩家“代练”。
由于用户大量流失,游戏的运营商“盛大网络”向我市警方报警,“代练公司”的老板夫妇也因此落网。由于此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又是全省首例,江宁区检察院经过5次讨论和论证后,于近日以这对夫妇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网游痴迷者开了家“代练公司”
今年35岁的余杰和妻子张敏(均为化名)都是网络游戏的痴迷者。2004年,两人投资生意失败后就一直闲在家里,每天上网玩游戏度日。就在这段时间,余杰发现常有人在游戏网站上发广告,有偿帮玩家打游戏、“练功力”。很有生意头脑的余杰立马感觉到帮人代练能赚钱。
2006年底,余杰买了4台电脑,并在“淘宝网”上花200块钱买了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的外挂软件,组成了“代练公司”。据余杰后来交代,他的“公司”一开张生意就很好,每个月都能有2000多块钱的净利润。
开张一年多,获利近200万元
2007年3月,为扩大规模,余杰一下买了80台电脑,申请了QQ号、银行账号、客服电话和40条电信宽带,并成立了“土人部落”工作室。妻子张敏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她雇了12名员工,分成客服组和技术组。客服组专门负责接听玩家打来的电话,在QQ上接“生意”,处理投诉;技术组则负责具体的“代练”操作。
20岁的李小乐(化名)是“土人部落”工作室客服组的一名员工。她告诉记者,自己每天的工作有两项,一是在游戏“热血传奇”中“刷屏”,告诉玩家们“土人部落”工作室提供“代练”业务。二就是负责在QQ上接洽玩家,介绍具体价格。李小乐说,老板的“生意”非常好,像她这样的员工月薪是2200元,效益好的时候还另发奖金。
据查,余杰夫妻俩帮人代练游戏的收费是包月300块钱,包周80块钱。从2006年到案发,他们先后替1万多个“热血传奇”游戏玩家代练升级,接受来自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资金500多万元,获利近200万元。
用户流失,游戏运营商报警
2007年11月,就在余杰夫妇的“生意”越做越火时,“热血传奇”的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向我市警方报案。不久,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在江宁麒麟将余杰夫妇抓获归案,并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立案。
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调查发现,余杰夫妇所使用的外挂软件是针对“热血传奇”设计的恶性脱机外挂,也就是俗称的“作弊器”。使用这个外挂软件不需要登录用户名进入游戏的画面进行操作,能自动在盛大公司的游戏服务器上获得经验值。而且,这个外挂软件占系统资源很少,能够在同一台电脑上同时运行至少40个账号。
盛大公司一位负责人也表示,外挂程序使用后大量增加了游戏服务器的负载,造成游戏拥塞,服务器瘫痪,玩家不能正常登录,为此公司不得不加大服务器的投入,支出技术人员的加班费用。而且,外挂程序使得网络游戏的公平原则被破坏,使用外挂的玩家可以在不需要付出多少人力物力的情况下,就可获得与正常玩家同样的游戏效果,使众多玩家在失去公平的环境中失去信心,用户大量流失。
“代练”第一案,罪还是非罪?
“网络游戏外挂,往往被用作网络作弊工具。在遏制使用‘游戏外挂’这一侵权行为过程中,对于使用‘外挂’究竟是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又触犯了何种罪名,目前仍有争论。”江宁区检察院检察官赵讯告诉记者,台湾地区、韩国以及欧美许多国家把制作和使用“游戏外挂”定性为网络犯罪,但是我国的刑事法律对这方面的犯罪,规定得还不是很完善。
今年5月,此案被移送到江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也就此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并多次组织法学、计算机、网络专家研讨。最终,专家们对此案的办理存在两种意见。
正方:构成非法经营罪
余杰夫妇所使用的外挂程序,干扰了服务器的正常运行,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与公平,严重影响了盛大网络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须通过刑法手段予以惩治。
虽然《刑法》并没有对非法经营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外挂”属于非法经营的形式之一,但这一新的犯罪形式是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特有的经营方式所带来的,是一种变相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且,2006年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余杰夫妇利用“外挂”的行为是典型的避开技术措施,应受到刑法制裁。
反方:属于民事侵权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现行刑法对于“代练”行为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就不宜定罪,余杰夫妇的行为只能算是民事侵权。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说,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代练”行为显然不是该罪名构成的要件。因此,在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外挂”“代练”是违法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余杰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国内首例
利用“外挂”牟利案
2007年8月,国内首例利用网络游戏外挂进行牟利犯罪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瑞星公司原副总裁谈文明,因犯非法经营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妻子刘红利和同学沈文忠,因同一罪名被判缓刑。
2004年6月,谈文明研发了网游“恶魔的幻影”外挂程序软件。后谈文明等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大量向玩家出售。至2005年9月,谈文明等非法牟利达280余万元。后经游戏商报案,谈文明及其妻刘红利、同学沈文忠先后被抓获。
本组撰稿 本报通讯员 唐 琳 本报记者 朱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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