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家禄表示,“2·13”案件的发生让人感到震惊和痛心。
董家禄介绍,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了侦办工作。此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系犯罪嫌疑人吉忠春在非行使职权、非工作时间,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纠纷而引发的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案件。虽然吉忠春杀人是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其身份及持枪作案,说明公安机关在队伍管理、枪支管理等方面负有责任。
董家禄还表示,在吉忠春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个人行为,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公安机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补偿责任。案发后,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的善后工作,至今仍在积极协调、商谈,希望尽快与受害者家属形成统一意见,尽快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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