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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云南征集网友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 > 云南征集网友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最新评论

专家称民间调查不具法律效力 应由司法机构介入

  来源:云南信息报

  “对一个案件的怀疑,最终还需回到司法途径来解决”

  --云大法学院副教授王启梁剖析调查委员会进看守所寻真相的法律意义

  目前,晋宁公安局已对调查委员会做出了事件调查结论的通报,并接受了调查组成员的一些提问,但遗憾的是,调查委员会进入看守所要求晋宁警方出示的一些事关案件真相的核心证据、嫌疑人,晋宁警方以涉密和不合法为由而遭到拒绝,对此,我国法律有何解释,而对于这种新形式的舆论监督方式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层面的探讨,同样发人深思,对此,云南大学法学王启梁副教授对这种类似民间机构组成的调查方式,给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云南信息报(以下简称云信):

  1、此次调查是由官方召集、组织、媒体和网民代表组成的,类似民间调查机构的调查与司法机关的调查有何区别,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权限及权利,目前我国法律有何界定?这样的调查是否越位?

  王启梁副教授(以下简称王):

  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样的调查不具有法律效力,并非通过司法方式来获取某一个证据,是一个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调查,法律权限也不一样,首先司法机关拥有专门的司法调查、取证、侦查的权利,但这样的调查机构没有获得任何法律的授权,或者受害者家属的授权,因此这种调查不具有法律意义。

  目前我国尚没有具体法律涉及到,民间是否有这样一种调查的权限、权利或者程序,但从法理角度来讲,这样的调查本身也有它的意义,这是公众获得知情权的一种方式。这样的调查并不会超越司法机关的调查,相关司法机关对这个案件的调查,本身不妨碍通过其他渠道去认识这个事件,两者间并没有冲突。

  2、云信:看守所准许调查委员会进入看守所进行调查,这是否预示着对我国现有某些法律或司法程序的某些突破?

  王:这种调查并没有突破我国法律,只是民众怎样来认识(该行为)的一个问题,以及我国相关机构工作作风的变化,这并不会预示着我们的法律会有所改变,这无非是一个机构在发生一个焦点事件以后,愿意把信息公开,愿意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调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的司法机构的工作作风和考虑问题的方式在发生变化的。这种调查并不是一个常态,而是一个偶然事件,两者并不相关。

  3、云信:按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以准许进入看守所?

  王:比如与案件相关的律师,获得(公安机关)准许的当事人的家属,和案件本身有直接关系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公安民警、办案的检察院和法院司法人员。

  4、调查中,当调查委员会成员向警方提出查看与李荞明同监的嫌疑人普某某会面,查看当时9号仓监控录像以及其他证据时,对方回应此举因涉密或不合法而遭到拒绝,而这些证据是最有可能查明真相的方法之一,调查组是否有权这样做?哪些人有权提审看守所的在押犯?

  王:调查委员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可以的,警方拒绝同样也是可以的,本来就没有一个法律支持这样的调查委员会可以对此事进行这样的调查,这个调查并不是一个正式的调查,而是一个非正式的调查,所以无论提什么问题,或者提问被拒绝,从法律上来讲,没有问题,相反,这样的事件,如果真正要给社会、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回应,应该是司法机构来介入的问题,而非是一个民间机构或者一个非正式的调查组来做这个事情。应该采取一个司法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

  对于晋宁检方提出此举不合法,不好说合不合法,但至少说目前没有法律支持这样的调查组有权力会面一个嫌疑人,如果这样的调查组可以会面嫌疑人的话,意味这调查组在行使着国家的司法权,它在行使一个法律或者一个侦查、讯问的权利,事实上,除了国家规定的相关的公检法机关以外,我们百姓是没有这样的权利的,因此这是不恰当的,况且这个调查组不是受害人的家属委托、授权法律代理的机构,晋宁公安局或检察院回绝调查组提出的这些要求是没有非议的。调查组本身不是法律授权的一个机构,没有权力去获得侦查方面的信息,个人觉得是对的。

  这个事件的焦点不应是谁提问谁,谁拒绝谁,而应当是,这样的调查组的出现有没有道理,合不合法,是不是我们解决问题的一个根本方式,这样的调查组来平息舆论或者去获取一个事实的真相是否有用?是否有帮助?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这才是关键的地方,既然是一个法律上的争论,一个案件的怀疑,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的方式,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来解决一个案件才是关键。

  通常公诉机关,比如检察院,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的公安、法院人员认为需要了解案件的某些事实时,可以向嫌疑人提审,受害人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嫌疑人。

  5、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有权力对李荞明死因之谜做出结论的,是否应是公检法部门发布的结论,而调查组是否有权做出最终的调查结论?

  王:这有不同的渠道,比如公安内部觉得案件有怀疑,可以立案、侦查,探究案件是如何发生的,检察院作为监督机构对案件有怀疑,公安内部有失职、渎职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监督、调查,但总体来说,李荞明的死因,最终还是应由司法机关来做出。调查组当然可以自己做出一个定论,但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确信,表达一个看法当然可以,但并非对其死因下一个定论这样简单,它不是一个具有专业知识或者专门针对案件进行处理的机构,它可以去了解这个事情,它可以做出自己的一个看法,有一个判断,但(调查结论)本身能否被公众接受、信服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本身这个结论就不可能产生出效果的。

  6、云信:这种新的舆论监督方式,可以说使普通公民有了一条新渠道去了解、接近真相,这种形式的舆论监督是否能有效降低以往公安部门闭门侦查、立案、审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几率?这样的调查有面临哪些法律壁垒?前景如何?

  王:这未必会,近几年舆论对法律案件的影响,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确有积极的一面,让百姓关注法律的实施,也会给相关法律机构形成一定的社会压力,在自己的工作当中,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样也可能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可能一个案件也会被社会舆论所误导,舆论和媒体或者是公众对法律的影响是双面的。

  目前没有法律来支持这样的行为,所以这种方式能走多远,个人是怀疑的,这个调查本身不是依据法律授权所形成的调查组,所以能走多远不好说。

  如果说这个调查组是去调查一个案件的话,个人觉得是不恰当的,如果说是对办案的一个结论,调查组(与警方)进行一个辩论,作为旁观者,作为社会一份子,提出怀疑的地方,就像一个辩论一样,和相关机构对这个问题做出一个回应的话,可能这样的方式更恰当一些。而不是直接去调查这个人是怎么死的,我们(公众)有知道事实真相的权利,但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公众)有权利去自己做一个调查。这两者是不同的。

  7、云信:看守所关押嫌疑人涉嫌犯罪,是否将在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王:这是肯定的,一个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犯罪一旦被查处,都将被追究其法律责任,和他是不是在看守所、是不是嫌疑人没有任何关系。

  8、云信:尸检报告尚未做出,晋宁警方就向受害者家属通报死因,该行为是否违法?

  王:该行为这可能是不恰当的,(尸体)在没有通过检验的情况下,该行为是不恰当的,而如果说晋宁警方向家属通报案发过程是可以的。

  9、云信:目前晋宁警方已公开承认看守所对李的死亡有责,假设李荞明的死因被最终认定系李在看守所玩"躲猫猫"游戏时,被狱友拳打脚踢撞门栏致死的,李的家属是否有权对晋宁看守所和在关押嫌疑人提起民事附带刑事诉讼?

  王:这要看案件到底是(嫌疑人)故意造成伤害致死的,还是因为其他原因致死的,通常人的死因有两种,分别是民事的和刑事的,这将看最终情况。

  如果最后查明系他的狱友故意伤害的,应该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的话,家属能够提起民事诉讼,这要看最终死因才能决定提起何种诉讼,还有第三种情况,看守所管理不当,也可以对看守所提起诉讼。

  10、云信:家属至今没有看到李的尸检报告,家属是否有权查看?

  王:当然有权力。

  11、云信: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阶段,家属是否有权会面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亲人?

  王:这视不同案件的特殊性而定,具体要看会面是否会影响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而定。

  本报记者 吴昆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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