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物管”最高可罚20万元
我省建设部门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本报讯 记者刘媛、实习生熊婷婷报道 没有取得资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最高将被处罚20万元。昨日,我省建设部门细化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涉及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内容。
开发商不得擅用维修基金
开发建设企业,违反《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未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或者擅自动用维修基金的;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未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根据情节不同,将被处1万~5万元罚款。
“黑物管”最高可罚20万元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虽然按规定面积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将被处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处30至50万元罚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用共用设施牟利可重罚
物业企业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个人或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将被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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