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2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8年度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非金融类企业(包括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
现公告如下: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经济行为的必备资料。产权登记年检是验证产权登记证有效性,产权登记内容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级、市级及市级以下企业,自即日起至4月30日,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2008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检。
二、对不办理产权登记、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或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责令企业改正、通报批评、处以相应罚款,并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年检具体要求可登陆http://www.hbsa.gov.cn网站查询。省级企业产权登记年检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五楼),联系电话:0311-87015835。石家庄市国资委0311-86687944;保定市国资委0312-3088212;唐山市国资委0315-2841702;廊坊市国资委0316-2223321;秦皇岛市国资委0335-3650529;邯郸市国资委0310-3055034;沧州市国资委0317-2079382;承德市国资委0314-2050217;张家口市国资委0313-5900603;邢台市国资委0319-3288083;衡水市国资委0318-2123381。
特此公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