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周婷玉、张景勇)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草案中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强化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责任。
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国务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并推迟原定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的计划,改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有关专家指出,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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