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
2月23日,一起因独特的“婚姻家庭”所产生的纠纷案件,在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调解。此案也由此成为建国以来首例由两省法院共同办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
河南光棍“娶”湖北离异女子 今年45岁的原告廉某是河南省西峡县阳岗村的一个农民。廉某没上过几年学,斗大的字不认识几个,且家在贫穷落后的山区农村,到了30岁还未娶媳妇,成了当地有名的“老光棍”。
1996年春,有熟人要给廉某介绍对象,这让廉某及其家人十分高兴。
介绍人说女方是湖北十堰的,叫薛某,33岁,长得像天仙一样漂亮,不足之处就是女方离婚还带有两个儿子。听介绍人这么一说,廉某心里好像是打翻了五味瓶,很不是滋味,就有些不愿意。
可当介绍人领薛某来到廉某家里时,廉某和他家人大为惊讶,薛某果真像介绍人说的那样漂亮,身材窈窕,皮肤白皙,一双明亮的眸子,像一潭清澈的泉水,美丽动人。廉某满心欢喜,不再嫌弃薛某离过婚带着孩子,当即就对介绍人说很满意。薛某觉得廉某憨厚老实,身体强壮,也就答应了这门婚事,但要求廉某婚后好好对待她的两个儿子。
就这样,廉某和薛某按照西峡当地的结婚风俗习惯,在村里举行了热闹的婚礼,廉某家里还大办酒席,宴请了亲朋好友。但廉某和薛某二人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薛某“嫁”给廉某后,她的两个儿子按照约定,跟廉某一起生活。
廉某也真把薛某的两个儿子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一样对待,不但给他们买新衣服和好吃的,而且把一间宽敞明亮的房屋收拾好给两兄弟住,他还拿钱供两兄弟到镇学校读书,并让两兄弟随他的姓。薛某看在眼里喜在心里,也真心对待廉某,下地帮廉某耕种劳作,回家给廉某洗衣做饭,一家人其乐融融。
“妻”离“子”散讨要抚育费 廉某和薛某的美好生活刚过几年,就被薛某前夫的一场寻“妻”闹剧搅乱了。
2001年秋天,薛某前夫打听到前妻薛某远“嫁”在河南省的西峡县,便不远千里从湖北的房县来到西峡。当他得知前妻薛某没有和廉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就要求薛某带两个儿子跟他回湖北老家,与他破镜重圆。
这对廉某来说犹如晴空霹雳,他差点与薛某的前夫“刀枪相见。
薛某的前夫再三向她忏悔,恳请薛某看在他们夫妻多年和两个可爱儿子的份上,能够原谅他,并跟他一起回湖北老家生活。薛某看到前夫的确是真心悔改了,便心软下来,可她前思后想,觉得带两个儿子跟前夫回湖北又于心不忍,更对不住老实憨厚的廉某对她母子五年多的照顾和关心。在多方面权衡下,她只让小儿子回湖北老家跟前夫一起生活。
薛某这样做,既是对她前夫的让步,也是对廉某有所交代。廉某觉得自己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来解决此事,只好同意薛某与其前夫达成的协议。
为了防止寻“妻”闹剧再次重演,廉某恳请薛某和他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薛某却再三表示,她不会回湖北老家跟前夫一起生活,愿意和他白头到老。廉某还是不放心,始终担心有一天心爱的“妻子”和辛辛苦苦养的“儿子”会离他而去,便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把“妻子”薛某和大“儿子”的户口落在他们阳岗村。
2003年,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同意给薛某和她儿子二人落户,廉某这才稍为放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没有考上大学的大儿子结婚并生育一双女儿,薛某当上了奶奶。当上了爷爷,让廉某心里暖洋洋的,心里多年悬着的石头总算落了下来。
然而,廉某想错了,他不再担心的事正在一步一步向他靠近,直到他的家庭“妻”离“子”散。
2008年春天,薛某以给孙女看病为由,带着钱物和孙女离开廉某的家,离开西峡。接着大儿子和妻子以外出打工为由,也离开了西峡。等廉某搞明白是怎么回事的时候,一切都晚了,薛某和儿子及其儿媳妇早已回湖北老家生活了。
人财两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廉某痛不欲生。
廉某并没有绝望,而是四处联络,恳请“妻子”薛某和“儿子”回家和他团圆,可薛某和“儿子”说啥也不愿意回河南。
面对无情无意的“妻子”和“儿子”,廉某恼羞成怒,就找律师要告“妻子”薛某背叛婚姻,要求薛某继续和他生活。律师告诉他,他和薛某10多年之间的生活不是夫妻关系,是同居关系,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他继续和薛某同居生活的。
2008年9月,廉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在湖北的大“儿子”小廉告上法庭,请求西峡县法院判决被告在西峡一家银行存的12000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补偿其抚育费12000元(后变更为抚育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开创先例两省法院联手调解 依照法律规定,该案由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丹水人民法庭依法受理。
办案法官王雷和刘红豪发现,被告远在湖北省,便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依法向被告小廉送达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在湖北房县接到西峡县法院开庭传票的被告小廉,以路途遥远和怕到河南西峡被原告殴打等为由,拒不到河南西峡来开庭,只是给西峡县法院邮寄了答辩状,称其12000元存款中的6000元是他结婚时妻子娘家赠予的,另6000元是其打工积攒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拒绝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开庭,缺席判决。可该案的办案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主动向院主管领导汇报了整个案情。
法院研究认为,此案是典型的同居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如果依法缺席判决,不但会激化被告对原告的抵触情绪,也会激化被告对法院的判决不满,还会导致案件生效后难以执行。因此,此案最好能调解结案。
调解?怎么调解?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调解必须是原、被告到庭(或特别授权委托的案件代理人),并自愿接受法庭主持的调解,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法庭只能依法判决。如今,被告小廉在湖北房县,拒不到河南西峡来开庭,法庭如何调解?
办案法官首先做通了原告廉某的思想工作,原告廉某愿意与被告调解。可是,被告小廉始终不愿意到庭,又让调解一事卡了壳。
刘红豪想到,民事案件调解是可以依法委托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助调解的。于是,刘红豪查到被告小廉所在地的房县人民法院电话号码,并把调解该案件的真实意图告诉了房县人民法院。
房县法院随即依法指定被告小廉所在辖区的大木厂人民法庭协助办理。
当房县人民法院法官出现时,被告小廉十分诧异,他没想到,他的一个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竟然牵动了两省的法官。他当即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同意与原告和解。
于是,房县法院法官将被告小廉同意与原告和解,并愿意支付原告抚育费的笔录制作好,传给西峡县人民法院;西峡法院法官将原告廉某“愿意主动放弃12000元存款和5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等有关和解意图转达给房县法院法官……
就这样,此案在两省法院的共同办理下,成功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湖北房县的被告愿意从自己的存款里拿出6600元给河南西峡的原告,作为十年来原告对其的抚育费,并再拿出2000元作为补偿费给原告;而在河南西峡的原告主动放弃被告在西峡某银行存的12000元归其所有和向被告索要5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任红旗 邓红阳
案外人语
一起跨越两省的“婚姻家庭”纠纷案在两省法院的共同办理下,不但没有使矛盾激化,反而让原、被告握手言和;不仅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开支,也开创了民事案件两省法院共同调解的先例。可以说,在这起特殊的案例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得到了很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