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号下午举行,食品安全法草案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第四次提交审议,此次审议稿较上次作了六处比较明显的修改。下午举行的会议还建议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
草案新增规定主要包括六方面:
第一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草案中增加了“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规定。
第三 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草案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新增了“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等规定。
第四关于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草案新增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关于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草案增加规定:从事个体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不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关于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草案规定:食品企业既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文:央视网) (来源:CCTV)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