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5号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并于近日施行,它标志着人民法院系统正式创建立了廉政监察员制度。
该《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法院都要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
廉政监察员一般应由具有同级正职或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专职廉政监察员一般不从本部门产生。廉政监察员接受所在部门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并将不定期交流。除廉政教育、检查监督、提醒诫勉、指导咨询等日常工作之外,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涉嫌严重违纪,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该《实施办法》还对廉政监察员的职责、监督方式、责任和义务、奖惩等作出了其他相应规定。(文:央视网) (来源:CCTV)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