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阴影下的基层选举
此次灭门惨案的发生使得范庄村还未进行的换届选举暂时搁置。
暴力的阴影依然笼罩在这个仅有260口人的小村上,但这已不是个案,记者了解到,在刚刚过去的2008年,中国农村因选举而导致的血案已有多起。
2008年1月14日凌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董集乡西韩村,新当选村主任的韩国峰一家四口被杀。凶手是西韩村原党支部书记韩海山。
2008年8月25日,辽宁省北镇市赵营子村村民李辉当选村委会主任后,因“有贿选行为”遭到举报,没能任职,一怒之下他将举报人一家5口全部残忍杀害。
2008年10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苏曹乡河东村老支书郭成志,因为举报现任支书经济犯罪问题,被打成重伤致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2月,广西宜山地区出现第一个由农民自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这一创举迅速得到党和国家重视和支持。1982年修改宪法时,把“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写进了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之后,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近年来,如此多的暴力事件给中国的基层选举蒙上一层层血的阴影,这种现实让这种改革开放后中国特有的民主形式遭到普遍质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教授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因选举引发的恶性事件,期间不乏派系之间的利益冲突。
“问题的根源在于某些村庄干部当选后利益太大,上台后权力得不到约束、为所欲为,因而不择手段要当村干部。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从制度上分散和制约村委会的决策权力,让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对影响村民重要利益的事项真正行使决定权。由于许多村民大会形同虚设,需要建立和强化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张千帆坦言。
十年磨一砺,中国基层民主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呼声高涨。
期待新法
时间回溯到1998年11月4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赞成136票,反对2票,弃权2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整整10年之后,2008年11月4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说。
中国自1988年试行村委会直选,经过20年的运行,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61万多个村委会,由农民直选产生的“村官”达241万多人。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事宜事实上早已启动。修订草案早在两年多前已上报国务院,但由于各方对此意见分歧较大,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日程尚不确定。
但不容否认的是,随着村委会换届中诸如“贿选”增多、家族势力控制、黑社会介入等问题日渐突出,甚至引发刑事案件,而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在实践中却屡次遭遇执行瓶颈,《村委会组织法》已经到了不得不“大修”的境地。
在2005年至2007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辽宁省共查处贿选等案件106件,黑龙江省共处理相关信访案件935起。
而此次《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让各方期待已久。
据记者了解,民政部提出的修订草案在内容上由原法的30条扩充为6章48条。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民主选举的主要环节和程序”。
修订草案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内容由原法的6条700多字增至9条1900多字,在坚持原法规定的同时,对选举的关键环节和主要程序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选举内容更加充实明确。更增加了对“贿选”的查处和处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教授接受《新湘报》记者采访时对此次《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表示了些许担忧。
“如果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应该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贿选’界定存在一定困难,对于村庄这样的小规模选举也较难防范,但是我个人并不认为它是村民自治中最严重的问题。”张千帆告诉记者。
“我认为《村委会组织法》最大的问题还是上级干预,而只是修改法律条文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还在于建立选举机制,让村民切实行使手中的选举权。”张千帆说。
而针对目前中国农村选举中关于选举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张千帆教授指出:“症结在于村委会选举没有司法保障,对选举不规范行为缺乏司法救济。这次修改应该将村民选举纳入行政诉讼,否则无法保证选举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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