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纪委监察厅日前出台《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要提高实名举报的比例,关键要在两个问题上下工夫:一方面,要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要建立实名举报优先处理反馈制度,确保实名举报件100%的按时办结率和90%以上的反馈满意率。
”2月17日,在浙江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明确要求。
记者从《暂行办法》中看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受理实名举报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本机关或有关部门承办,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相关单位在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举报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收到移送的实名举报件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进入案件检查程序;未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举报,一般在60日内办结。
《暂行办法》还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受理实名举报后,要为举报人保密,依法处理信访举报,在规定期限内向其反馈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对举报有功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记者周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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