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莫小松通讯员黄星航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助游引发的“驴友”赔偿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上诉人梁华东补偿已故“驴友”“手手”(网民)的父母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2000元。
2006年7月7日,梁华东在南宁时空网上发帖,邀请驴友到武鸣县赵江(河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AA。时年21岁的“手手”于7月8日上午,乘坐团队的车辆到达武鸣县两江镇赵江与梁华东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谷安扎帐篷露营休息,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雨。
7月9日上午7时许,大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和“手手”被洪水冲走。此后,由武鸣县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处找到已经遇难的“手手”的遗体。
2006年8月4日,“手手”的父母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该院2006年11月22日一审判决“驴首”梁华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163540.35元,其余11名“驴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
梁华东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3月13日,南宁市中院二审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此案从一审到二审,赔偿金从原来的共计21万多元到25000元,相差了18万余元。为此,记者就此案采访了该案的合议庭部分成员。
合议庭认为,上诉人梁华东等人及“手手”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从活动情况看,参与者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也没有公推梁华东为组织者。活动费用是“AA”制,不存在梁华东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华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导致“手手”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手手”的死亡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尽管上诉人梁华东等人对“手手”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梁华东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华东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