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6日讯记者袁定波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08398件,较去年上升6.17%,审结109085件,结案率为94.16%。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70911件,裁定准予执行156406件,裁定不予执行14505件。
近年来,因城市拆迁、农民负担、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较多,往往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人数众多、矛盾尖锐。一些省份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山东省由2007年的19936件上升至24580件,同比上升23.29%。“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和公正裁判,将这些争议纳入法制轨道,及时化解了行政争议,协调了官民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表示。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起诉、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或者提审。
赵大光说,实践证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使法院和法官在没有直接干预和压力的条件下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突出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发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现阶段人民法院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措施。”赵大光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后可以申请撤诉。
赵大光说,这一规定以坚持合法性审查为原则,正确处理裁判和撤诉的关系,以促进案结事了为根本目的,对于规范行政诉讼撤诉,促进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目前,随着该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已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为审理好涉民生类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物权登记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正在起草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