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传真
本报记者 储皖中
2月27日下午,云南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果:2月12日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系受到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等三人多次殴打后颅脑损伤死亡,张厚华等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
对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辞退、撤职、免职、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有渎职犯罪嫌疑的,由检察机关予以追究;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因监督不到位被免职。
昆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小凯通报,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荞明于2月12日死亡。通过法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检验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证实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为逃避罪责,共谋编造了李荞明系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张厚华等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串供行为已有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及同监室所有在押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管辖权。检察机关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建议对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实行数罪并究,妥善做好李荞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善后工作。
检察机关在对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将进一步加大对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对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已立案侦查,并将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处理。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决定免去该室主任赵泽云的职务。
云南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杨建萍通报,这起案件暴露出晋宁县公安机关特别是看守所在队伍建设和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其副局长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荞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上述人员的处分及组织处理已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同时,根据检察机关查明通报公安机关的情况,对案件进展中发现的渎职线索,一查到底;有渎职犯罪嫌疑的,由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公安机关决不姑息、决不袒护。对公安机关在看守所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将举一反三,采取措施,认真整改。
云南省内外几十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记者提问踊跃,问题十分尖锐。有记者问,为什么今天的调查结果与当初警方公布的“真相”大相径庭?如果没有网络及媒体的舆论监督,没有上级检察机关介入及有关领导的关注,此案是不是仍然是个谜?刘小凯回答,此案之所以一度扑朔迷离,一是因为这些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串供,订立了攻守同盟,增加了侦破的难度;二是要进行尸检、化验等,需要一定的时间。有记者问,听说在晋宁看守所过去就发生过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在看守所是否普遍存在“牢头狱霸”的现象?杨建萍指出,看守所存在的“牢头狱霸”现象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今后,我们将对公安监管场所进一步展开打击“牢头狱霸”、恃强凌弱的现象,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时对那些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惩处。
云南省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都表示,晋宁县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案件,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该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尽快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在案发次日就迅速介入侦查,并成立了专案组,按照“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作出重要批示,并派员赶赴昆明指导办案。
本报昆明2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