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公民信息可判三年徒刑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
鉴于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
严打“老鼠仓”
严重者最高判十年
据新华社电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增“组织领导传销罪”
据新华社电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虽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作出专门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税者或可免究刑责
据新华社电 有关部门提出,逃避缴纳税款后,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中相关条款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来的“偷税”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取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指出,原来习惯上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样在表述上更准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最高刑提至十年
据新华社电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我国反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
此前,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偏低容易被一些腐败官员钻空子。
因此,此次修改了相关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惩处“黑客”有法可依
据新华社电 令人关注的是,对于惩治网络“黑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惩处网络“黑客”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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