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设置相应处罚措施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周婷玉、万一、吴晶)“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在28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
这部法律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极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以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1995年我国颁布施行了食品卫生法。10多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食品安全领域事故频发,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三鹿事件”,更是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敲响了警钟。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其中,理顺体制突出全程监管、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创新直指当前监管体系的“软肋”。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由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分段监管。这种“五龙治水”的监管体制导致各部门间责任不清,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言,现行监管体制不改,难以有效防止“三鹿事件”重演,食品的安全状况也很难有大的改观。
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以消弭各部门的监管缝隙。
同时,为突出全程监管,法律还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给予进一步明确,使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环环相扣。
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繁杂交叉、层次不清的问题,法律提出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以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此外,针对食品添加剂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法律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以转变目前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
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名人代言食品广告等的监管。
法律对利益驱动下的违法行为也亮出利剑,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也依据不同情况设置了相应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