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人性化与法治化的交集
文/帅政
考虑到绑架罪在当今社会关系中的复杂性和严重危害性,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从3年提高至5年。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方面,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当今,我们已进入信息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方面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塞进来的广告信息。不久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给学生集体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圆梦学生卡”的事件,也一时成为舆论焦点。
信息“爆炸”也要有规范,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且逐步试行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企业经营者的资产规模、纳税等情况日益公开化。公务员和企业家财产“透明度”在增加。这当中,不应让其成为绑架犯罪的某种“指南”。如何做好信息公开又保护好个人隐私,考验着立法者的技术水平。对绑架犯罪量刑的调整,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犯罪追究刑责,可以说是此次刑法修正案所体现的技术水平。
现代社会要求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应当阳光化、透明化。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督。领导干部公开财产状况,有利于社会各界的监督。而对公示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的某些担心,通过法治环境的完善可以逐一化解。
在全力推进信息化的道路上,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将科学之路与法治精神紧密结合于一体,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本义和必然要求。因此,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公开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状况、分层次惩处绑架犯罪,三者均凸显出新时代人性化与法治化交集的科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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