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莫衷
法典:历史缝隙里的法学精华
一个旷日持久、从无数历史来源中点滴积累起来的法系,一定具有其不可低估的价值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每个法学院出来的学生都能说上一套。
大陆法讲究成文至上,而英美法判例第一;大陆法提倡法官纠问,而英美法强调法庭控辩;大陆法国家立法机构发达,而英美法国家盛行“法官造法”,等等。
可行性与否且不论,以法典为核心的大陆法国家的法律秩序是否真的容易僵死、滞后呢?
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是法制史上划时代的大事,这位拜占庭国王通过编纂法典整合了混乱的法律法规,让黯淡的罗马帝国恢复了不少光彩。罗马法的复兴由此奠定了基础,法典的好处在于其样板作用,让其他国家和政权能够欣然照搬。此后的欧洲统治者们效法于此,得以在整饬社会时获得一些可预期的效果。
于是法典编纂文化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传播,并促进了欧洲“帝国化”统治模式的形成,而渐渐远离希腊时代以来的民众统治模式。身在东方,我们总是对一王独大的统治感到不适,但却不能否认历史就是这么过来的:在被切割得细碎无比的欧洲大陆版图上,1500年来存在过的君主如恒河沙数,他们需要立法,因此法典化这条道路不存在对或错的问题,法典已经嵌在了欧洲大陆国家的历史之中,成为肌体的一部分,就像一个人哪怕胃疼难忍,也不能随便把胃切掉。
如同我们今天赞扬英美法的种种好处,一个世纪前的美国人亦以同样的热情去汲取来自大陆法系的营养。1912年,以美国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为首的一批学者共同编译了一套大陆法制史丛书,第一卷《欧陆法律史概览》即回顾了大陆法自查士丁尼大帝以来走过的岁月,通过对罗马法与日耳曼法、意大利法、法国法、德国法、斯堪的那维亚法、教会法等论述,介绍了西欧各主要国家的法律演变史。
法学是一门细碎的学问,它的智慧和精华也散在古今各个时间的缝隙里,对每个时代的立法者或研究者而言,搜集这些珍珠都需要细细耙梳历史。这样做的一个好处,就是消去任何偏见,认识到一个旷日持久、从无数历史来源中点滴积累起来的法系,一定具有其不可低估的价值。■
《欧陆法律史概览》
【英】梅特兰 等著 屈文生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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