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牌倒塌压死运蔗农民 乡政府要赔1.7万余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河池讯 都安龙湾乡政府在该乡中旧村下街屯设置了一块宣传甘蔗种植的示范牌,不料,示范牌于2008年2月20日发生倒塌事故,将一名正在搬运甘蔗的村民压伤致死。
2008年2月15日,都安永鑫糖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永鑫公司)将甘蔗种配送到龙湾乡中旧村,并按甘蔗种植承包商韦瑞俏的安排,将甘蔗种靠近示范牌周围堆放。同月20日,韦瑞俏雇请村民韦某等人来运甘蔗种。当日下午1时许,韦某在示范牌正面装运甘蔗种上车时被倒塌的示范牌压伤,后因伤势严重医治无效死亡。
事发后,韦某的亲属向乡政府、永鑫公司和韦瑞俏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18万余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由乡政府赔偿原告损失3.4万余元,永鑫公司和韦瑞俏各赔偿2.1万余元。
乡政府对一审判决不服并上诉。乡政府认为,示范牌是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制作、设立的,示范牌倒塌的最主要原因,是永鑫公司把甘蔗种堆压示范牌以及韦瑞俏请人装运甘蔗种时操作不当所致,乡政府对此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乡政府作为示范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该示范牌倒塌不是因为存在设计、施工缺陷或维护、管理缺陷造成,故乡政府存在过错。韦瑞俏在指挥甘蔗种的堆放时,应当预见甘蔗种堆放会造成示范牌倒塌,但他仍作出了不合理的安排,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永鑫公司作为甘蔗种的运输方,在接收人安排不合理的地点进行甘蔗种堆放时,疏于安全管理,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只将示范牌一面的甘蔗种搬空,可能会导致示范牌因受力失衡而倒塌,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在此事件中,乡政府承担20%的责任,韦瑞俏承担45%的责任,永鑫公司承担25%的责任,韦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即由乡政府赔偿1.7万余元,永鑫公司赔偿2.1万余元,韦瑞俏赔偿3.8万余元,合计赔偿7.7万余元给死者家属。(黄家国 莫国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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