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3日电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军车号牌是重要的军用标志,是军车依法运行的重要凭证。据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介绍,近几年,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盗用、伪造军车号牌假冒军车,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部队正常管理和军车运行秩序,影响部队战备和训练任务顺利完成,同时也给部队安全稳定和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军地有关部门自2006年7月开始,在全国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了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经过军地共同努力,打掉重大犯罪团伙、制假窝点112个,收缴盗窃、伪造军车号牌6500余副、半成品数万副,查获假冒军车5000余台,查扣伪造证件数万本、公章1000余枚,收缴制假工具设备3000余件,审查涉案人员6000余人。在开展专项斗争的重点地区,盗用、伪造军车号牌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遏制。
由于刑法原第三百七十五条仅对非法生产、买卖军车号牌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作了规定,而且处罚偏轻,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盗窃、“出租”和非法使用军车号牌情节严重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难以依法定罪处罚,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得不到法律制裁,达不到打击震慑犯罪的目的,造成此类严重违法行为屡禁不绝。为此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规定,从立法上加大针对军车号牌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打击效能,以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它有利于维护军队形象、声誉,保障部队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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