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刑法原第三百七十五条仅对非法生产、买卖军车号牌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作了规定,而且处罚偏轻,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盗窃、“出租”和非法使用军车号牌情节严重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难以依法定罪处罚,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得不到法律制裁,达不到打击震慑犯罪的目的,造成此类严重违法行为屡禁不绝。为此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规定,从立法上加大针对军车号牌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打击效能,以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