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05 05:00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本报北京3月4日电 (记者 孟银凤刘宇尚慧辉)“村民委员会3年一换届,任期偏短,应改为5年。”今天,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山西代表团精心研究准备,同意将《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由三年改为五年的议案》作为代表团议案,向大会提交。
村委会换届依据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对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从基层实践情况看,届期3年存在诸多弊端,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频繁的换届选举耗费了大量人财物力。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每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从前期准备到基本结束,大概需要半年以上时间,解决个别难点村选举问题则需要八个月时间,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五年一选,村委会换届三年一选,六年内县乡村三级的选举工作要进行四次。基层选举频繁,无疑增加了基层党委、政府的工作负担,不利于集中精力致力于发展经济等中心工作。
二、三年一换届不利于农村干部对工作的谋划发展。由于村委会届期短,村干部轮换快,导致农村干部队伍不稳定,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问题,导致工作缺乏长期打算,难以在任期内把工作思路或发展规划较完整地实施下来。
三、不利于农村社会和谐。村委会换届选举往往会诱发一些家庭、宗族、宗派之间的矛盾,村委会任职时间短、选举频繁,村干部回避矛盾的可能性加大,对解决矛盾不利,还会造成遗留问题逐年积累,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不稳定因素发生的几率,影响农村稳定和谐。
鉴于上述情况,山西代表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委员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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