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吉林省电力工程领域被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2002年,王某在担任吉林供电公司送电工区副主任期间,利用主管工程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与该公司基建办副处长贾某合谋,借国家电网进行全面改造之机,涉嫌贪污公款、受贿1760余万元。
近日,王某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贾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这是我省(吉林)电力工程领域被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据了解,王某在担任副主任期间,将吉林供电公司(甲方)对外发包的电力工程,采取虚假的方法自己承揽下来,然后雇用民工进行施工。二人既是甲方又是乙方,既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款的拨付,又负责工程的预决算的审核,他们采取随意虚增工程量,扩大工程决算,虚开工程发票等手段大肆进行贪污作案20余起。
据了解,王某共计侵吞电力工程款1260余万元,贾某侵吞工程款500余万元。2008年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举报,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捕获了这两只硕大的“电老鼠”,挽回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
案发后,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王某1400余万元,扣押被告人贾某130余万元。其中王某贪污赃款1100余万元、受贿赃款26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84余万元,共计1300余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其中170余万元作为被告人王某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贾某贪污赃款130余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贪污赃款4万余元,上缴国库。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丁占英单丹) (来源:中国吉林网)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