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 (记者姚润丰)面对我国严峻的抗旱节水压力,缺乏法律支持和约束,抗旱救灾效果会受到严重影响。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明确规定,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等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做好抗旱设施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是抗旱救灾的重要基础。《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条例》规定,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和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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