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罗江县人民法院对“5·12”期间发生在该县两起妨害公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因暴力袭警,严重妨害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犯罪嫌疑人李孝辉、黄小龙、张希因犯妨害公务罪,分获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年和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1日,正值抗震救灾的关键时期,罗江县党政警民正在全力以赴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当日晚18时许,因闻听罗江县综合市场内有人私自侵吞救灾物资,罗江县城西街至宇隆广场沿途聚集了大量群众,造成交通拥堵,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法通行,救灾工作无法进行。
为维护稳定和社会秩序,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罗江县公安局派出民警受命执行公务,疏散群众、疏导现场交通。被告人李孝辉等人趁机闹事,在罗江县城东街宇隆广场口,李用塑料凳子、拳头对正在依法做群众疏导工作的罗江县公安局副局长严崇平进行殴打。受害人严崇平在表明自己身份后,被告人李孝辉充耳不闻、肆意撒野,用拳头继续对受害人实施殴打,致受害人严崇平全身多处受伤,无法继续开展工作。在李孝辉等人的怂恿下,导致更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其中,场面一度失控,致使事态进一步扩散和恶化。
傍晚18时50分左右,罗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疏导交通的任务后,一行5人身着制式警服、驾驶一辆警车赶往罗江县西街执行任务,当警车行至县城宇隆广场口时被不明真相的群众拦住,民警当即下车给群众做解释工作,并同时表明执法身份。此时,被告人黄小龙不仅不顾公安执法人员的劝阻,反而对警车实施打砸继而又跳到车顶实施踩踏。在黄小龙的煽动下,被告人张希也参与打砸行动,用手搬烂警灯后爬到车顶闹事,在他们的煽动下,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将警车推翻,致使警车被严重受损,民警无法执行职务。
罗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孝辉、黄小龙、张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罗娜
唐久荣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