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金融危机,司法工作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针对小企业频频停产倒闭的情况,2008年年底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政法机关"千方百计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但是,司法机关在执行这个政策时,一定要确保司法的常规性、稳定性和确定性,因为这是法治的本质要求。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彭雪峰代表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暖企”司法政策方兴未艾 彭雪峰代表认为,中央及各地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经济的司法政策,如最高法的“暖企”政策、广东省检察院的“十条意见”等,“暖企”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对于不属于恶意逃债、仅因一时资金短缺但仍正常经营的负债企业“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十条意见”要求司法机关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
通过临时规定突破法律 彭雪峰代表说,特殊时期,配合国家总体方针,适当变通司法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这对缓解企业受经济危机的冲击,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经济平稳发展是必要的。然而,司法的常规性、稳定性和确定性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即使在经济危机的特殊时期,司法机关制定司法政策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不能为了政策的需要,擅自通过临时规定来突破法律。在程序上,应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授权最高司法机关统一制定司法政策,以确保司法政策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法律作为社会利益的平衡器,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裁判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彭雪峰代表解释,最高法的“暖企”政策要求对特定条件下的涉诉企业“慎用”强制执行措施,这对被申请执行的企业来说,某种程度上能暂时缓解诉讼带来的经营压力。但在另一方面,不能因经济危机过度强调对涉诉企业“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否则可能给急需通过合法的执行程序获得救济的另一方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进而损害申请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以至影响整体经济的均衡发展。而且,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
应当以司法稳定性为本 当前的经济危机带给司法机关最大的挑战在于,危机使得社会各方的矛盾更加突显,纠纷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因企业受危机冲击导致的劳资纠纷、多角债务纠纷、返乡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纠纷以及企业破产等案件数量激增。
“这些纠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不妥善处理,势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彭雪峰代表说,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和缓冲器,危机时期通过司法程序妥善解决各类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如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定分止争的作用,将社会矛盾匡定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化解,将危机对群众生活所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是当前司法机关亟须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现代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逐步健全,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尤其需要完善的司法保障。彭雪峰代表因此认为,司法机关应该在经济危机下转“危”为“机”,不仅要帮助挽救危机压力下的困难企业,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妥善处理危机时期的诸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平稳发展提供保障,同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步完善现有的司法体制,实现对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管,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之计。
本报北京3月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