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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消委会发布0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中新网重庆3月10日电(郭虹)今天,重庆市消委会常务副会长陈文渝向媒体公布了2008年该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传销、商标侵权、霸王条款、违法广告、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各方面。发布的十大案例如下:

  案例一 重庆重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重庆重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2007年10月开始,按公司设置的经营模式销售保健食品及医疗器械。
加入者必须经人介绍购买298元、1490元、2980元三种等级的公司产品才能成为会员,有资格推荐其他人加入;会员可向下分左右两区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公司按其发展的人员所购买产品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据查,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该公司通过这种营销方式,发展人员达2786人,销售金额达100多万元。重庆渝北区工商分局立案查处了该案件,认定该公司的营销方式属于传销行为,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停止传销和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重庆某公司非法印制“国窑1573”、“本田”等商标标识案

  2008年10月,重庆工商执法人员在监管巡查中发现重庆凯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正在印制“国窑1573”瓶装白酒外包装盒,仓库内还存放着一批制作好的“HONDA”和“YAMAHA”等摩托车商标标识。但该公司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印制上述商标标识的授权委托书及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资料。其行为涉嫌商标侵权。经查,该公司从2006年起从事摩托车商标标识的制作,先后印制了“YAMAHA”等摩托车商标标识9360个,印制“HONDA”摩托车商标标识6815个,印制“国窑1573”瓶装白酒商标标识2180张,以此非法获利。

  重庆合川区工商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扣留尚未销售的“YAMAHA”等摩托车商标标识8980个、“HONDA”摩托车商标标识6815个、“国窑1573”瓶装白酒商标标识1180张及印刷模板1个予以销毁,罚款5万元。

  案例三 药品“藏克”违法广告案

  2008年11月22日和23日,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报媒发布藏克牌“十五味龙胆花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夸大产品功效,并刊登了一位笑呵呵地拿着藏克药品包装盒的老年患者照片。

  经核实,该患者照片实为违法当事人在制作广告样稿时,将2008年11月21日重庆市一份报纸新闻报道中刊登的重庆籍老年人张治钦,将16万元房屋拆迁补偿费捐献给国家,用右手执的个人储蓄存折照片,通过图像处理,将老年人手执的个人储蓄存折修改成了藏克牌“十五味龙胆花丸”药品包装盒。该公司的行为亵渎善举,将老人虚构成藏克的患者,欺骗广大患者。

  为此,重庆市工商局依法对发布该广告的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重庆市南川区民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粒满丰天然沸矿有机——无机生物复混肥”,经农业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南川区工商分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2008年2月购进重庆永盛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粒满丰天然沸矿有机——无机生物复混肥”20吨并进行销售,已销售3吨,余下的17吨被南川区工商分局暂扣。

  2008年5月5日,南川区工商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化肥17吨、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重庆长倍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润滑机油案

  2008年5月5日,南岸区质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长倍润滑油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查获该公司生产加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质量标志的润滑机油、微车专用机油、高级发动机机油等产品共计1625件,货值金额318000元。重庆长倍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的规定,重庆南岸区质监局依法对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 重庆派泓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假冒济南轻骑牌摩托车案

  2008年7月27日,重庆市质监局执法总队现场查获重庆派泓机车制造有限公司非法生产车身铭牌为“轻骑集团摩托车有限公司”的摩托车281辆;麦科特光阳牌助力车15辆;喜力牌两轮轻便摩托车3辆,摩托车半成品8辆及大量印有“轻骑集团”字样的摩托车配件等造假原材料及包装物,货值共计70万元。

  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产品。重庆市质监局执法总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罗雨茂等5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七 重庆某职校食堂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

  2008年4月8日,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重庆东方职业技术学校食堂厨房内发现散装混合油一桶约35公斤,感官检查有酸味,现场进行封存和采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酸价、过氧化值、铅、砷指标正常,感官指标异常。经调查,学校食堂采购人员是在江北盘溪市场路边向流动摊贩购买的油脂,且未进行索证索票,无法追踪调查油脂来源。

  查实后,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局依法对该食堂进行了以下处罚:对食堂现有感官异常散装混合油35公斤进行监督销毁;对该食堂立案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责令食堂进行整改,建立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等,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案例八 王开波非法行医案

  重庆市忠县白石镇打泉村村民王开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执业医师证书》的情况下,从2002年起至2008年5月间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先后三次经忠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忠县卫生局认为,王开波无证非法行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2008年5月,忠县卫生局将王开波非法行医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2008年8月,经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经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对王开波判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案例九 黄某乘购物广场电梯摔伤案

  2007年1月25日,消费者黄某到重庆南坪某购物广场处购物,当从电梯上迈向地面时,摔倒在地,后经南岸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头外伤、软组织挫伤。同年2月经南岸区消委会调解无效,黄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全部因摔伤的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到商场购物,双方形成消费法律关系。商场作为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商场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终审判决该商场赔偿黄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905元。

  案例十 就餐时摩托车丢失 免责提示语被判无效

  2007年11月22日晚,吕某与其朋友张某等八人到重庆市永川区李某开设的鱼府就餐,将四辆摩托车停放在鱼府楼下的通道后上楼用餐。当晚八时许,吕某用餐后发现停放的摩托车丢失,当要求李某赔偿未果后,遂向派出所报案,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据介绍,因吕某在李某开办的饭店就餐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该饭店的通道内,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饭店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有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由于李某未尽到管护义务,造成吕某在消费过程中发生摩托车丢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其在店内多处张贴了“本鱼府无专业人员看管摩托车、自行车若有遗失,后果自负”的提示语,但该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因其张贴了提示性标语牌而予以免除。

  2008年11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李某赔偿吕某摩托车损失3480元、保险费90元、规费损失10元,合计3580元。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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