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12 00:48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今年1月份,我醉酒驾车,撞伤了行人马某。我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马某把我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中保协条款2006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不超过8000元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不负理赔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张骞红
张骞红同志: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实行受害人直接请求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常常依据中保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中保协〈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有据是值得关注的。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看,《中保协〈条款〉》的制定主体是中保协,而中保协则是保险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所以该《条款》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根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款〉》)则属于行政法规,明显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国务院〈条款〉》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换言之,除此之外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的情形,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由于《中保协〈条款〉》第九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明显相抵触,所以《中保协〈条款〉》第九条理应属无效条款。既然无效,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赔偿。据此可以明白,只有在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可免责,否则,就应当赔偿。
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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