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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板被法院错判冤坐一年牢 怒告东莞公检法

听证会后,龙某在翻看材料。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摄
听证会后,龙某在翻看材料。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摄

两张扣款单违章日期分别为2006年3月24日和2006年1月31日。信息时报记者 叶伟报 摄
两张扣款单违章日期分别为2006年3月24日和2006年1月31日。信息时报记者 叶伟报 摄

  广州老板怒告东莞公检法

  人被法院错判冤坐1年牢

  车被公安扣押仍在吃罚单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李朝涛

  龙某在广州经商,因开具空头支票被东莞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刑5年。后经上诉、重审等程序,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因被羁押478天,龙某向东莞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72万,昨日广东省高院为此案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龙某称其所有的粤A×××48汽车被东莞市公安局非法扣押300天,被扣押期间该车还被人私自使用,发生了三次交通违规处罚,罚金共计668元。

但东莞市公安局对此予以否认。

  开空头支票被判诈骗

  龙某是广州一家板材商场的老板,事件是因何而起?广州的商人龙某缘何会在东莞获刑呢?据判决书显示,2005年12月8日,龙某来到东莞市厚街镇兴业木材市场一家经营部,购买了一批价值约18万元的木材。随后,龙某用两张面额分别为90000元和90800元的支票交付了货款。几天后,经营部通过银行得知龙某出具的支票余额不足,被害单位员工刘某将情况打电话告诉了龙某。龙某口头承诺过几天就付款,但一直没履行承诺。而且电话不通,被害单位也没办法联系到龙某。见追款无着落,被害单位2006年1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龙某得知后,委托其侄子于2006年1月19日支付了1万元给被害单位,公安人员于2006年9月7日在拱北口岸将准备出境的龙某抓获归案,2006年11月29日龙某支付了剩余货款。法院认定他使用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因此构成票据诈骗罪。

  错判获赔4.74万

  龙某被抓获后,不认为自己是犯罪:“第一,我从来没想到过要骗钱,我公司当时的实力完全不在乎这点钱;第二,拖欠的货款最后也都偿还了,充其量只能算是民事纠纷,怎么会牵扯到有罪呢?”于是,他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9月26日,东莞市中院二审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诉讼过程中,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几天后,龙某无罪释放。

  但是,478天被羁押的经历让龙某始终不能释怀。“从入狱那一刻起,我的人生轨迹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龙某称从判决作出后,他回到家乡就会被当成是罪犯,他的两个档口也面临倒闭。

  龙某认为,公检法三家都要承担责任。2008年6月23日,他先将东莞市人民法院和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告上了法庭。去年底,东莞中院关于龙某的一份《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确认龙某被错捕错判、侵犯人身自由478天的违法事实,决定由东莞市人民法院和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龙某被错误羁押478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4.74万元。

  状告公安索赔72万

  龙某同时也向东莞公安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昨天下午,此案在广东省人民法院召开国家赔偿案听证会,记者全程旁听。龙某索赔非法扣押车辆300天的经济损失、因非法羁押造成两个板材店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以及律师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72万余元。

  昨天下午,法官在询问了有关各项索赔项目的依据后,宣布听证会结束,双方也不同意调解。据悉,龙某的国家赔偿申请能否被支持,需要由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蹊跷浮出案中案

  在法庭上,龙某还曝出一件蹊跷事。据称,2006年1月18日,东莞市公安局刑警队对他的粤A×××48汽车扣押,但奇怪的是,在扣押期间,他却收到了三次违章记录,分别是2006年1月18日、2006年1月31日和2006年3月24日。他的家人因为不知情怕逾期交款会收滞纳金,于2007年8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向交通违法代办中心交付了这三笔罚款。

  他认为,东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违反了扣押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私自使用被扣押的车辆。更离谱的是,居然在私自使用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致使该车收到了三张罚单,罚款金额共计668元。这72万元的索赔中就包含着这668元的罚款。龙某认为:“扣押期间还能够上路行驶的合理解释只有一个,那就是东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驾驶使用了该扣押的车辆,并违章造成了罚款。”

  不过,东莞市公安局否认扣押期间使用车辆并违规导致罚款的事实,称其中两次违章是2005年发生的,不是在扣押期间,而另一次违章是在扣押当天发生的,不同意给予国家赔偿。

  违章记录“躲猫猫”?

  龙先生:“扣押期间还能够上路行驶的合理解释只有一个,那就是东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驾驶使用了该扣押的车辆,并违章造成了罚款。”

  东莞市公安局:“据我们向车管部门调取的证据显示,龙先生的车辆仅在2005年1月31日和2005年3月24日有违章记录,并非龙先生所称的2006年。”

  龙先生:“现在这个违章记录是对方作弊的结果,因为这一记录是违背常理和车辆管理规定的,按照车辆管理规定,车辆未缴纳违章罚款的,无法进行当年的年审。而我的车却恰恰通过了2005年的年审,这矛盾的结果证明了现在记录车辆违章的日期是人为的作弊的结果。”

  东莞市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刚购买的新车是两年审一次,龙先生的车辆是2004年3月11日注册,因此到2006年8月1日之前都不需要年审,因此龙先生称的2005年的年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龙先生:“我这里有两张邮政汇款收据,上面显示的是“违法日期2006年1月31日”和“2006年3月24日”,而且这两张收据上记载的文书号与公安机关调取的文书号完全一样,可见就是同一单罚款,为何会出现两个日期呢?

  东莞市公安局:龙先生所举证的仅仅是邮政汇款的收据,而且违法日期仅仅是印在“附言”中,这就像我们平时买书开具发票要求销售商填写的发票内容一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附言”中的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单案 一告冤坐1年牢

  2006年9月7日,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以开具空头支票涉嫌票据诈骗罪对他采取刑事拘留;当月21日,龙某被逮捕。

  2007年3月8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龙某随后上诉,同年9月26日,东莞市中院二审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12月26日,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28日,龙某无罪释放。

  2008年底,东莞中院决定东莞市人民法院和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龙某人身自由赔偿金4.74万元。

  2009年3月11日,广东省人民法院召开龙某申请东莞公安局国家赔偿听证会。

  案中案 二告私车被“公用”

  2006年1月18日,东莞市公安局扣押粤A4D848小汽车。

  2006年1月18日、1月31日、3月24日,龙某的这部被扣押车辆分别出现3张交通违章罚单。

  2006年11月16日,东莞市公安局发还粤A4D848小汽车。

  2007年8月17日,龙某家人通过中国邮政向交通违法代办中心交付了这三笔罚款,加上手续费,三张汇款收据上的金额分别是189.10元、239.45元、239.45元。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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