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南航航班延误12小时后又单方宣布更改行程,14名从广西北海机场返京的乘客拒绝登机,后被南航“遗弃”在机场。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9名乘客分别向南航索赔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南航分别返还原告航班票款、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1850元,同时给付经济损失和补偿金共计865元。
事件 14旅客被“弃”机场 客先生等14名乘客购买了2008年9月25日早8点南航CZ3147次航班的机票,由广西北海途经长沙返回北京。“当天,南航无故延误航班起飞时间至晚8点。我们办理登机手续后,南航又单方面宣布要更改航班行程,当晚不飞北京,飞机到长沙后安排住宿一晚,次日再乘坐其他航班飞往北京。”客先生说,包括9名原告在内的14名返京旅客坚持要求按预定航程返京,但对方置之不理并且拒绝说明理由,并将他们“遗弃”在北海机场。
9月26日凌晨2点30分,南航湖南分公司宣布与滞留旅客终止合同,不再承诺后续服务。无奈之下,客先生等人只好于早上离开机场,改道南宁乘坐航班返回北京。9名乘客分别要求航空公司返还机票款、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并赔偿经济赔偿金1000元、经济损失225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南航因暴风雨推迟航班 “飞机延误是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南航代理人表示,当时北部湾地区出现8级大风,因为暴风雨,航班才出现了推迟。该代理人称,后来飞机来了,原告等人拒绝登机,坚持要求当晚抵达北京。考虑到其他乘客的利益,他们只能减员。
“我们并非拒绝登机,是南航拒绝告诉更改航程的原因,称无可奉告。”李女士反驳说。
法院 南航漠视知情权 法院发函至民航局,对航班延误后的补救事宜进行调查。经查,因当日长沙至北京段飞行任务已执行完毕,航空公司再执行此段飞行任务必须向空管部门申请紧急加班计划,而被告并未申请。
法院认为,被告在航班延误后,根据实际情况对起飞时间和航程进行调整并不构成违约。但被告未及时告知原告,以致原告相信航班只是延误而航程并未改变。被告漠视乘客的知情权,造成原告无法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其在履行与原告的客运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晨报记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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