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吉林的农民到检察院上访,说他的土地不在政府征地的范围内,所以他把当地土地机关告上法庭,但法院判他败诉,他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法院的判决书,但检察院很难到法院调到卷,因为法律没有关于检察院调取卷宗的规定。
“类似上面的工作难题,我们在实践中经常碰到,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这次提交的议案就是《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建议》,希望国家能拿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推动诉讼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代表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张金锁检察长详细地数落起来,目前,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范围和内容不够清晰,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不够明确。比如,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没有规定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规定了“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而对其他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强制措施,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所以,应该出台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立案与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的一系列法律监督进行细则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性。
张金锁建议,国家应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内容,在刑事立案与侦查监督方面,应该把公安机关的立案权、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等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的强制措施纳入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事后审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对量刑畸轻畸重、徇私枉法、有罪判无罪或无罪判有罪、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庭审活动、庭外活动等作为监督重点。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使量刑建议权,对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进行制衡。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应对所有刑罚执行进行监督,既包括对监狱的监督,也应包括对看守所、拘役所、未成年人管教所的监督;既包括对死刑和监管场所内的监督,也应包括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监督(如缓刑、假释);既包括对自由刑的监督,也应包括对财产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督。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主要是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机关适用法律的全部司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审理、审理程序、裁判、执行。
监督需要权威的手段。张金锁解释,要想确保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行之有效,必须完善监督手段。首先要保障监督者的知悉权,因为,知悉情况是监督的前提,不了解情况就无从监督。其次是纠正权,法律应当明确纠正权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被监督对象纠正错误的期限,授予检察机关惩戒建议权。再次,改造再审抗诉权,完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再审抗诉的程序。最后,增加提请最高权力机关审查裁决的权力。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最高检对最高法的判决裁定和司法解释有异议时,应该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