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李京华)北京两名国税局税务所科员为企业办理抵扣税款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终分别审判处景永强和陈立民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5年。
据法院介绍,2005年9月间,景永强为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办理纳税申报,在无税收管理员签字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办理了税款申报抵扣,致使该公司利用经修改后的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款156万余元。景永强收受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2005年10月至12月间,陈立民先后2次在为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在无税收管理员签字等不正常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办理了税款抵扣,致使该公司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161万余元。陈立民事后收受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快译通牌电子词典1部(价值人民币1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景永强、陈立民系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扣税款工作中,违反国家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徇私舞弊并收受贿赂,造成国家利益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应依法惩处。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