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与我签劳务合同,我要按法律规定请求双倍工资。”自称深圳某服装公司驻渝分公司的高层管理徐小姐,在该公司上班10个月后将东家告上法庭,提出包括双倍工资和部分提成共计11万元的赔偿。昨日,江北区法院法官向记者介绍了这一劳务诉讼案。
32岁的徐小姐称,2008年初,她应聘到深圳某服装公司,并被指派到重庆,组建重庆分公司和负责重庆片区的销售工作。2008年8月,重庆分公司成立,在签劳务合同时,徐小姐发现她要签的合同的东家不是深圳总公司,而是重庆分公司,徐小姐认为她应该与深圳总公司签合同。同时,关于交保险的时间也未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没能签成合同。
2008年11月,她离开该公司。当月底,她将总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她每个月的工资是5500元加提成,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可索赔双倍工资7万元,加上部分提成及一些加班费,她一共提出11万元左右的赔偿。
该总公司称,自己根本就不应当是被告,因为他们只负责生产,销售全部由另一公司代理,徐小姐应当是该代理公司的职员。就算徐小姐是总公司员工,当时也是徐小姐自己不愿意签合同,不是公司的原因造成合同未签,而且公司给她的提成已经全部兑现。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证据都不太充分,法院让他们补充证据,择日再开庭。记者 莫雪庆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小心“双倍工资”
承办该案的江北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桂红称,2008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一个具有惩罚性的规定。
据江北区法院统计,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诉讼案大增,去年江北区法院受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近2000件中,有98%是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越来越强,这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告诫。”李桂红说。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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