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前,本报推出了预热报道“模拟两会”,并形成一份模拟提案:《修改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昨日,随着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闭幕。本报这份“民间一号提案”,亦由全国政协委员王欣正式提交给大会。“我按正式提案的格式修改好,并作为委托提案提交。
这份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专家指导下完成的提案,是否会得到采纳,还需拭目以待。
今年“涉劳声音”微弱
此次两会,一些来自企业界的代表委员,虽在私下里频繁谈论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话题。一到台面上,却往往闭口不言。
广东代表团分组讨论时,全国人大代表钟南山特别说到了《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法》,听到很多负面的东西,但现在是一片赞扬声。领导来听审议报告,主要是想听出现了什么问题。比如《劳动合同法》出现了什么实际操作上的难题……这些都没怎么讲。”
为何今年的“涉劳声音”如此微弱?钟南山说:“张茵说了几句话,变成了众矢之的。但是她的发言有没有积极意义?她是不是代表一个阶层说明一些问题?应该很好地去听一听。”
张茵去年提了3个提案,包括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果遭到其他委员炮轰及网上批评。去年的“张茵事件”,让许多代表委员不敢再触及《劳动合同法》。险些被舆论压垮的张茵,也在今年举起了“白旗”。此次两会,她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一再表示:“法是不能说改就改的,法怎么能改呢?”
企业都误读法律条文?
没有声音,并不代表没有问题。经过广泛调研,记者发现,《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例,本意虽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实际上却在局部让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了“双输”效应,并对提高就业率有着一定的杀伤力。比如该法要求用工单位应与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导致了一些用人单位裁掉了工作已满9年的员工。
有关部门指出,有些企业误读了《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文。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董保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怎么可能是误读?别把企业的智商看得太低。为什么最先动手的都是跨国大企业?他们拥有雄厚的律师资源,早已读懂了这部法律。”对于本报的这份“民间一号提案”,董保华表示,“这个提案内容很好,我赞成这个方向。”
第14条是矛盾最集中的一条
“你们提出的第14条,是《劳动合同法》中矛盾最集中的一条。”董保华说。
董保华介绍,解雇有解雇理由、通知期限、解雇待遇也就是经济补偿金,其中最重要的是解雇理由。关于解雇,世界上大致分为三种,一种如美国,无理由解雇,不用事先通知和补偿;一种如法国,要求解雇理由、通知解雇的期限并赔付经济补偿金;一种如英国,如果有解雇理由,可以不需要期限和补偿,如果有合理补偿,也可以不用理由和期限。
上述三种,最严的是法国。“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比法国的规定还要严得多,我们详细规定了14种可以解雇的正向理由,在这些理由之外,企业不能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我们还规定出了一些反向理由,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即使具备解雇正向理由,也不可以解除合同。”董保华说,“法国已经为他们的规定付出了代价,而我们却走得比法国还要远。”
采访中,董保华在形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了一个玩笑,“一个老板开个小店,招一批女服务员,签了这个无固定期限合同。他老婆要是懂法,一定会大闹,因为这个老板与女服务员的关系,比他和老婆的关系更牢靠。感情破裂了,夫妻还可以离婚,而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不符合终止合同的14条理由,就算绑在一块了。”
专家建议给条款留个空间
针对本报“民间一号提案”,董保华也做了补充建议。“我们可以倡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不应该强制。”董保华说,“因此第14条应改成提倡型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
董保华说,如果第14条不能修改,那么应该修改该部法律中的终止合同理由,最好不要明确列出14种解雇理由。“如果这些都不能改,最起码也要加上一条,允许企业在支付双倍补偿金的情况下,实行无理由解雇。”
曾经参与该部法律起草工作的董保华,深知这部法律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他指出,“过去一年中,《劳动合同法》可能是被违法次数最多、违法范围最广的法律。”董保华的话意味深长,“再怎么漂亮的鞋子,如果脚穿不进去,也没有用。”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 刘昕(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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