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4日专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随着消费者维权运动兴起而诞生。在美国、欧洲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较早的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也较为完备。
20世纪之前,消费者的维权运动并没有任何法律的支持。
直到1906年,针对美国肉类加工混乱无序的局面,总统罗斯福颁布《纯净食品和药品法》,开启了政府管理食品安全的时代。
到20世纪中叶,美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产品责任法》《联邦商业管理法则》《食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等综合性法律;英国则出台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食品卫生法》等综合性法律。
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国家爆发“消费者权利运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各国开始制定针对不同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法。
比如,美国出台的专门法有《食肉检查法》《正确包装与标志法》《禽产品检查法》《蛋类产品检查法》《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和《膳食补充剂法》等。英国则制定了《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专门法。所有法律一经颁布实施,政府每年要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
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各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更加细化严格。加拿大在1996年对《竞争法》进行修改,将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改为刑事责任;日本2004年颁布修改后的《消费者基本法》,特别提到对消费者的定位由被保护转为自立的消费者。
中国于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后又出台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食品卫生法》。2009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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