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3月15日电(记者方列)为了牟取暴利,不法商贩竟然将工业盐当成食用盐贩卖,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危害。日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件,刘家成等5人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家成自2007年10月初起,购得工业盐及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加碘食用精制盐包装袋等物,在上海市租用仓库将工业盐分装成假冒“赞成”牌350克小包装加碘食用精制盐,销往杭州人罗兵处,并通过上海道帅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贾寿成运送至杭州市。
至2008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刘家成共销售给被告人罗兵假冒加碘小包装食用盐104.58吨及假冒大包装食用盐5吨。
被告人罗兵从刘家成处购得假冒加碘精制食用盐后,即伙同被告人罗辉低价销售给杭州市江干区、下沙等地的调味品经营户。罗辉还于2007年11月份自行联系了买主汪胜利,向刘家成以480元/吨的价格购得5吨假冒大包装食用盐5吨,后以65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汪胜利。2008年2月28日晚,罗兵、罗辉将300箱假冒食用盐送货至仓库卸货时被杭州市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
另一被告人苏剑云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期间,将从被告人罗辉、罗兵处购得的假冒食用盐34.65吨,又贩卖给其他经销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家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食盐,并将非碘盐充当碘盐销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兵、罗辉、苏剑云未经许可,将非碘盐充当碘盐非法销售;被告人贾寿成非法帮助被告人刘家成予以运输,系共同犯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5名被告人以非碘盐充当碘盐销售、运输的行为不仅侵犯食盐国家专卖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侵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刘家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罗兵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罗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贾寿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苏剑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