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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增值收益权属亟需立法厘清

  “这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与《法制日报》记者在谈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时指出其涉嫌违法。“住房公积金属于私人资金的集合,目前由政府所掌控的管理权应视为人民委托代理,政府如将其作为财政资源使用十分不妥。


  公积金增值收益到底姓公还是姓私?这个问题确实要搞清楚。据统计,截至2007年,全国公积金增值收益已累计向同级财政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9亿元。如果算上2008年,应该超过80亿元,这部分资金算得上是海量。如果姓私,用这部分资金建设廉租住房,产权就属于私权范畴。但事实上是,廉租房的产权属于国家;如果姓公,以此建设廉租房在保障弱势群体安居上就成了没有任何问题的公共善举。

  遗憾的是,判定住房公积金公私权属的规定互相矛盾,彼此打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但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则又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一个条例里面,三条规定相互矛盾,构成了法制规范下的权属冲突。这样的法规瑕疵,导致了法治过程中的南辕北辙,造成了权属不清的利益纠葛。

  但必须指出,相较于物权法,这个条例的规格显然不高。因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权属关系只有通过新的立法厘清才能彻底解决。在房市紊乱的情况下,厘清其公私身份更显得迫切。现实是,既然“两会”上发出了挑刺法律的声音,而且这样的声音还相当理性,那么,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就不可以擅用,就应等到新法理顺相互矛盾的条文之后再行善用。否则,如果公权引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众就会搬出该条例的第三条、第五条来反对,从而不仅会造成公私之间的扯皮,也会损坏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公积金增值收益权属争议的核心还是权力和权利的关系问题。在以法治为基准的社会现实下,一些既有的法条看似完美无缺,但在法治实践中往往暴露出明显的漏洞来。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就烙上了时代的局限,和更高层次的物权法无法实现私权救济的无缝对接。更为吊诡的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构成由个人和单位按比例缴纳,从而造成了其血统来源上的公私界限不分。

  而且,也并非所有国民都有公积金,因而从公权到公民对公积金的理解往往都视作是职工福利。窃以为,这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立法途径中有意无意兼顾公私利益的主因。而政府在动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时候,以为承建的是民心工程,又有法可依,也就当成了可供支配的公共财政。但是公共财政是阳光财政,是“取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当其曝晒于阳光下时,人们发现了其私权属性,因而并非大众之财,而是小众之财。以小众之财办众人之事,其本质就是行政强制下的以私济公。

  所以,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文本打架,造成了“公说公有理、私说私有理”的尴尬。破解这一尴尬,更新法律文本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也必须指出,住房公积金面临着公平再造的问题,即公积金应该从部分人的“福利”升华为所有公民的福祉,形成利益均沾的权利对等。在此前提下,无论公积金还是其增值收益部分的私权属性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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