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6日电 《香港商报》日前刊出署名文章认为,国家立法是解开国宝回归困局的根本出路。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够向任何违规拍卖国宝的收藏家及拍卖行提出诉讼,禁止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出售或拍卖国宝。而措施应软硬兼施,既要有法律“保护制度”,也要有金钱上的“补偿制度”。
既能做到法理兼备,也能做到平等协商,国宝回归中国的路子才有望全面铺开。
文章摘录如下:
近月,佳士得公然拍卖圆明园国宝鼠首与兔首,酿成轩然大波。81位中国律师组成律师团,在法兴讼,力阻是项拍卖未果,引起国人对运用法律手段追索境外国宝的关注。
现时有关被盗与非法出口文物的国际公约存在极大纰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4年通过《在战争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遗产公约》,1970年通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遗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年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但这些公约既无约束力,也乏追溯期,加之条文含糊不清,如一纸空文,追索国宝此路不通。
若转而以拍卖所在国家的法律兴讼追索,更是蚍蜉撼大树,结果一早就挂在墙上了。因为许多国家都把战争时期夺取的文物当作战利品,是受他们的法律保护的。例如,俄罗斯已通过法案,所有二战期间苏联红军从他国所获得的文物,都归俄罗斯。循此法律途径,只能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壮举,意外效果,则是帮拍卖行拉抬了声势,推高拍卖价。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47国家200多家博物馆的藏品中,中国文物有164万件,包括民间收藏则至少有1700万件。拍卖行食髓知味,类似“铜首”拍卖事件仍会重复出现,屡禁不止。面对日后庞大而复杂的兴讼过程,国家应该率先进行本地立法,由自身做起,填补国宝回归道路上的法律空白。
历史上,西方列强以强盗手段夺取中国国宝,这就是原罪。毋庸置疑,从国宝流失境外的那一刻起,转手、交易、拍卖从未停止过。然而,这只不过是清洗贼赃的过程,情形犹如洗黑钱,罪行还是洗脱不掉的。遗憾的是,当时清朝的法律中没有文物法,徒然造成了国宝文物的追溯期成疑。
如果遵循西方社会的法律游戏规则,流落海外的数以千万计的国宝回归祖国将变得遥遥无期。有见及此,国家可以先制订文物名册,再从贼赃的“原罪”出发,立法厘清追溯期,声明国宝的所有权归于中国。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够向任何违规拍卖国宝的收藏家及拍卖行提出诉讼,禁止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出售或拍卖国宝。
虽然如此,有关措施应软硬兼施,既要有法律上的“保护制度”,亦要有金钱上的“补偿制度”。因为国宝的持有人购买时,可能并不知其真正来源,而又实质付出过金钱,是以设补偿机制以弥补其损失,增加持有人交还国宝的诱因。至于佳士得这类国际拍卖行,它们只属纯粹商业机构,当中存在的商业利益也不能被完全抹煞掉。
一言蔽之,国家立法是解开国宝回归困局的根本出路。既能做到法理兼备,也能做到平等协商,国宝回归中国的路子才有望全面铺开。(徐海山)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