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银川3月15日电记者潘从武今后,宁夏全区各级法院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或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案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集团诉讼案件等,可以邀请检察院参加庭审并对庭审过程进行监督,检察院也可以主动参加庭审进行监督,法院可以在旁听席前排居中位置摆放检察院监督席位。
这是记者今天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的。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的《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执行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建立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与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时,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同时送达检察机关提供的《申诉告知书》。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明显违背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6种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两个月内要作出处理。各级检察院通过定期检察执行案卷和对个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同级法院执行过程中作出的错误裁定和决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尚未消失仍然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巧立名目乱收费、贪污挪用执行款物等12种情形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重大执行活动、执行重大疑难案件等进行听证时,可以邀请检察院进行监督。对检察机关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派的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申诉人坚持申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共同召开听证会,对申诉案件进行评述,共同做好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