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3.15晚会再次将矛头对准了“垃圾短信”,对准了个人信息的泄漏与被滥用,而这次,显然是受到去年被媒体质疑只“抓小放大”的刺激,开场便“打虎上山”,以移动公司开刀。不知道在吸引眼球之后,能带来多少实质性的改变。
以我的看法,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毕竟,这个信息时代,“垃圾短信”其实也并不是一文不值,有着他存在的土壤。
垃圾短信,人所共恨。晚会中列举的种种信息,我也几乎一点不落的收到过。比如,出差到某地,不久就会收到某某公司预定机票的信息,收到某某酒店打折信息,有时候有些参考价值,有时候就权当垃圾删除了。平时,也会收到一些促销信息,还真有用过几次,当然,大多数都是毫无价值。可见,垃圾短信的识别难题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和短信接收者,心思是难以预料的,发送短信的人无法知道,我是否喜欢收到,是否喜欢在这个时刻收到。
对于垃圾短信的定义,一般来说,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请自到,一是无法拒绝。限于现在的手机功能,大多数的手机对于短信的接收都是无法拒绝的,等你看到垃圾短信的时候就一定受到了骚扰,拒绝也就失去了可能。(也许等到智能手机普及后安装防火墙可以实现拦截)。而是否“不清自到”,相信,用户自己请来的短信极少,多数都是对方主动发来的信息,也包括朋友的来信。由此说,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短信都是“垃圾短信”,那90%的短信都可称为垃圾短信,这项功能取消将成为必然。
那为什么短信还受到广泛的欢迎呢?一个春节,大家都要成百数十的发送,也不管对方是否还记得自己,是否欢迎收到自己可能是祝福的短信呢?本人就经历过如此的尴尬:过年给朋友发了贺年短信,结果号码错了一位,这位本来应该“喜从天降”的“朋友”却给我打来电话,脏话连篇,我这贺年的短信在那位接收者处成了不折不扣的“垃圾短信”。可见,短信是否是“垃圾短信”,关键不在于发什么、发的是否有价值,关键是接收者是否接受。
短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传播工具,不能一棍子打死。小区短信更是不能简单的就被定性为“垃圾短信”。去年奥运会的时候,开幕式现场,我一进入鸟巢,就收到了几条相关的小区短信,这时候我并没有授权给奥组委,难道我能认为这是“垃圾短信”?"
作为央视来说,3.15晚会上义正词严,但却无法掩盖他商业晚会的本质。比如,当官员宣读到手机质量问题时,大屏幕毫无掩盖的给了“天语”手机大大的特写。对于任何的商业机构来说,赢利都是目的,你不让他这方面挣钱,必然会选择其他的方式。比如,央视3.15晚会上插播的比平时多几倍的广告。但是,当我们如果被询问,在一部电视剧播放时,你是愿意每集都被拦腰折断数次播放广告,还是愿意电视剧得到赞助,某些产品广告植入呢?恐怕大家更痛恨拦腰广告吧。作为消费者,都希望自己获得的服务是干净彻底的,但同样一个人,在成为服务提供者的时候,就会知道,没有赢利模式的服务是不会存在的。
手机媒体化是趋势,不可避免。君不见,央视的晚会的画面上经常打出的“央视手机电视同步播出”的广告,对于我这个根本不愿意看那“手机电视”的人来说,这也是“垃圾广告”吧!手机媒体与我们原来理解上的大众媒体最大的差别在于:一个是单向的传播,虽然观众的眼球被轮奸,但是抓不住作案者,或者已经感觉不到疼痛,而手机上的短信是一对一的强奸,记忆深刻且无力反抗,何况莱温斯基的裙子还会留有证物。
我们都应该痛恨垃圾短信,更加痛恨个人信息的被泄露,这些都应该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有一套合理的规矩来大家遵守。而且,不能将垃圾短信的问题和泄露个人信息相提并论。虽然,两者经常联系在一起,但性质却完全不同,从刚刚修订的刑法也可看到这一点。央视这种“1+1”的节目编排,让人浮想联翩,显得不地道。
对于“垃圾短信”与“精确营销”的区别应该有个法律上的界限,而不是像目前的灰色地带。如果不解决这样的法律问题,任何手机上和互联网上的新营销都将被冠以“垃圾”之名,新经济将严重受到冲击。
当然,如果我们说,在军事领域,你可以通过精确打击改变战争模式是巨大的变革,没有人会质疑,那本来就是个遵守丛林法则的地带。而当营销借鉴了军事手段,就不得不考虑我们处在一个人与人并不殊死搏斗的社会,你精确营销的时候,应该首先和用户有个法律上的约定或者用户的授权。当消费者同意你发短信的时候,再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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