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3月16日电(记者 刘丹)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第1法庭上,静安公安分局局长薛小明端坐在被告席上,原告则是不久前发生纠纷的两邻居。两原告因发生纠纷后均不满公安处理而双双将静安公安告上法庭。
这起特殊的“民告官”案件的开庭,吸引了静安区区长张仁良、5名副区长及静安区多个委办局负责人等参与旁听。
“这是我第一次前来旁听静安区行政诉讼案庭审。之所以组织静安区其他有关领导前来旁听,是希望大家多多感受法庭的威严,促使大家在日后行政执法过程中慎之又慎、依法行政。”张仁良说。
2008年8月,家住静安区愚园路576弄的冯振家、汪静梅两邻居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并报警求助。了解情况后,静安公安分局认定,汪静梅于2008年8月12日在愚园路576弄7号殴打了冯振家,并对汪静梅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汪静梅认为对其处罚过重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原因之一在于警方做笔录时未将对方寻衅滋事、殴打辱骂的情节加以表现;被打方则以“汪静梅自1992年以来多达5次殴打老人未受处理”为由,认为警方处罚太轻。两人先后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安公安分局局长薛小明在法庭上辩称,在该起邻居纠纷中,公安机关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作出以上行政处罚的。薛小明称,汪静梅受到冯振家辱骂殴打等情节,警方在5次笔录中,汪均未做过陈述。汪某殴打超过60周岁的老人冯振家,具有从重处罚的条件。考虑到双方系邻里纠纷所引发,只对汪某处罚行政拘留10天,而不是15天。
整个庭审延续了4个小时,法院最终判决,公安机关执法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经过合议庭评议后,法院驳回冯振家、汪静梅二人撤销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类“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较小。为此,静安区政府日前颁布了《静安区行政机关领导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其中规定: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等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其涉案的行政机关领导须出庭应诉。
参与此次行政诉讼庭审旁听的静安区区长张仁良表示,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不等同于违法,是否违法将由法院依法判断。“行政部门负责人要敢于站在法庭作被告,不敢站在法庭上的负责人,说明其依法行政的底气不足。”张仁良说,只有敢于应诉、敢于直面矛盾,才能促使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更好地依法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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