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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得以回归,然而,衡阳市建设局、雁城公司及相关法律人士认为,事件背后的司法迷雾仍然没有揭开。
“公证员既没有认真核实有关财务资料,也没有到银行调查,仅凭段宜勇和国泰公司出具的借据就认定借款事实存在,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
”雁城公司法律顾问罗万里说。
衡阳市建设局副局长仇益华称,在得知公证一事后,衡阳市建设局局长罗安民等联系公证处有关人员前来了解情况,在认真听取建设局意见后,公证处方面表示,最终的结论已经作出。“这显然不是来了解情况的,因为来之前已经作出了决定。公证处方面准备错误到底。”
在得知即便有充分证据、申请撤销执行裁定仍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雁城公司“汕林花园”项目将被转到衡阳市国泰公司时,衡阳市建设局局长罗安民表示,“就算把建设局大楼卖了,也要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
雁城公司认为,该案中,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尽审查职责,以执行权代替审判权,剥夺了雁城公司的诉权。
雁城公司曾就公证问题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衡阳市建设局随后向衡阳市政府提交报告,请求依法查处段宜勇和国泰公司利用虚假公证和枉法裁判诈骗雁城开发公司巨额财产的问题,指出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控告后迅速进行调查,发现段宜勇从国泰公司借款1950万元的事实纯属虚构。
据此,衡阳市建设局认为相关公证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承办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请求市政府依法处理。类似的报告也送交了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
2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衡阳市公证处。该处一曹姓负责人称,“我们主要是在形式上进行公证,法律上没有赋予我们侦查的职能。”
对于记者提出的在公证过程中,是否需要将相关当事人叫到现场这一问题,该负责人称:“要看具体情况”,并建议与承办的公证员阳某联系。记者询问到电话拨打时,阳某的手机已经关机。
衡阳市建设局副局长仇益华告诉记者,在“11·8”事件后,该局向专案组提出了追究相关公证员、承办法官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但目前进展不明朗。
2月25日,记者在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衡阳市公安局已经对段宜勇等5人提请检察院进行公诉。
罗万里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认为,应以该《答复》精神追究段宜勇等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