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日前,经蚌埠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怀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第一被告人罗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刑期不等的刑罚。
2003年4月25日,被告人罗宏与王玉忠、郭莉三人共出资30万元,登记成立怀远县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宏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罗宏等人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壮大公司规模,招募被告人宋斌、刘建卫、刘玉侠、刘学坤等人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招募被告人张东、金辉等人作为公司的一般管理人员;招募被告人张秀英、胡洪秀、万金兰、张英姿为部门经理和70多名业务员吸收资金。各业务员按公司的要求以委托种植或联合种植火龙果、仙人掌和参与“利口酒”等相关产品销售分红为名,以年利率30%~45%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按业务额的5%~8%提成作为业务员的报酬激励业务员积极发展“下线”和“拉单”,大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从2003年4月至2007年7月6日共吸收资金44530656.70元。案发后,尚欠投资户本金14202946.90元,涉及670人。(岳瑞文罗晓敏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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