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们似乎都清醒地明白一个道理:生活就是生活,法律的存在只不过是为了保障这种生活。然而,当人们运用法律追求上述目标时,法律开始对人的性格加以修剪、裁量和规训(discipline),它甚至试图让人们放弃生活中大部分实际内容(如情感体验),过一种制度化、理性化(韦伯说是工具理性化)的“生活”,因为据信唯有如此,人们才是安全的。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保罗·卡恩(PaulW.Kahn)的著作《当法律遇见
爱》(中译本由付瑶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通过对闻名遐迩的《李尔王》一著的解读,再次带领我们回到那被人们遗忘已久的爱与法律的主题,这位耶鲁法律与人文大师看来试图让蛰居法律安全之所的人们重拾起那些被法律所剪裁掉的东西,让人们能够在政治文化中回忆爱。因为,卡恩的抱负是:以法律的完善与否来评判政治,而又以爱为标准来衡量法律。
霍布斯“次好的”生活模式 霍布斯曾经在法律(政治社会)之外构筑一个惊悚可怕的自然状态。他宣称,在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中,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死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而短寿;人性会使得人们彼此离异、相互侵犯摧毁,总而言之,“人待人如豺狼”。因此,霍布斯引导人们相信,唯有将个体的绝对权力托付给了国家主权,方可实现相对的权利,过上一种安宁的生活。这种生活或许缺少爱,但它至少是足够安全的。
当然,与霍布斯的话语方式相近的还有许多思想家,他们要么认为法律之外的世界是暴力革命的世界,要么认为法律之外必将是失序的无政府状态。也就是说,法律的社会生活状态也许不是“最好的”(“至善”),但在“最好的”生活状态没有被建构起来以前,它至少是“次好的”一种人类生活模式———类似经济学的选择最优。
法律之外的灵魂与爱 然而,卡恩告诉我们,“所谓的自然状态,并非历史上的真实状态,只不过是种假设,服务于一定的政治目的。”法律之外的世界除了暴力和失序,也许还有更重要的东西,例如灵魂与爱;因为爱的世界原本和法律的世界就处于冲突和分裂的关系之中,法律的彰显,并没有彻底清除爱的世界,它仅仅只是以公共空间压抑私人空间而已。
卡恩以莎士比亚的名著《李尔王》为例来说明上述问题。李尔王治下的英格兰国家统一、外邦尊重,政治升平融洽、人们安居乐业。从政制和法律上看,李尔王是成功君王的典范。但是,由他自己所主导的一场审判却改变了原本宁静的局面。
作为国王,李尔王同时是三个女儿的父亲。这位严父发布了一个“计划”———“朕已经将王国一分为三”,但这项计划实施却是以表达爱的方式来进行。
“告诉我,女儿们/……/你们中间哪一个人最爱我?/看看谁发自天性对父亲的爱最该消受亲恩,/我就给他最大的恩惠。”(第一幕第一场)李尔王没有料到,自己所主导的这场审判,是在逼迫发乎本性的爱转化为公开的法律秩序,在迫使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暴露自己的灵魂,将自己对父亲的爱向世人展现。然而,卡恩教授提醒我们注意,受到权力的干涉,天性就不再那么“纯粹”。
与审判相应的是,法律的权威为假象创造空间。考黛莲的姐姐们都放弃了爱的羞涩与内敛,用苍白的语言满足了权力的盘问,并获得了相应的政治回报。
但考黛莲的回答却引起了接连不断的悲剧。“我不能把我的心放在嘴边,/我爱父亲大人,/基于女儿的本分,/一分不多,一分不少。”考黛莲的话与她的姐姐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且最为根本的是,这句话根本不能给予一种法律的判断,也无法形成李尔王所要求的政治权力和法律秩序。法律并不追溯回答者的真心,但审判中的外在言行却不能省略。对于未能深谙此道的考黛莲来说,悲剧不可避免(失去继承权、被放逐、断送了生命)。
显然,卡恩不愿在上述悲剧面前止步,他提供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进路。圣徒保罗宣称:法律只作用于肉体,而人是由精神指引的生物。
法律与爱的博弈 保罗教导人们从岌岌可危的俗世生活中逃脱出来,骄傲的向死而生,因为那是通向永恒天国之路;卡恩却要求人们不要忘记事实的残酷:“对于我们来说,肉体和精神缺一不可。我们既不可能放弃法律,也不可能不要爱。”但是,法治的世界却是在两者的冲突中迫使精神一再的退让,并最终导向整个人类的主体性虚无。卡恩不无伤感地说:“我们注定与法律为伴,但我们不能把一切希望都完全寄托于法律。”
我们知道,马克思曾以一己之力反抗资本立法时代的“商品拜物教”(《资本论》)秉性,巴尔巴斯(Balbus)则告诫人们抵制“法律的拜物教”(Legalfetishism),这种“宗教”让法律来确认人的存在,而非由人自身的特性来确认自己的存在。
与之相应,卡恩提出,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度,特别需要关注法律之外人类灵魂如何栖身。但他也非常清楚,当基督之国的救赎离人类渐行渐远之时,在世俗的国度通过一种公民身份(卢梭称作公民宗教)寻找终极意义的人们,将不得不在机械冷漠的科层法律体系中甘愿做一颗螺丝钉,并且,他们还需要逐渐“爱上”这种螺丝钉的感觉。以爱来衡量法律,最终不得不改变的是人们的爱本身———这或许是卡恩这本著作的全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