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家属欲哭无泪 |
公安局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通知书 记者张玉杰/摄 |
《乘客突抢方向盘拉翻客车 致一人亡多人伤》追踪
抢方向盘乘客有“旅途性精神病”
肇事人目前已被释放,家属只能民事索赔
记者肖永林 昨日,“乘客突抢方向盘拉翻客车,致一人亡多人伤”事故(本报去年6月16日曾作报道)有了新进展:经过鉴定,肇事乘客梁有能患有患旅途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弥勒县公安局依法撤消梁有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并依法解除对梁有能刑事拘留予以释放。
事情已过去了9个多月,事故中的死者早已入土为安,可死者家属却为死者善后赔偿至今得不到解决而犯愁。
死者老伴:
路过事发地不敢睁眼
与老伴在路边等客车却无辜遭遇非来横祸,在事故中,60岁的退休老人袁国华无疑是最不幸的。提及事发时的情景,死者的老伴、54岁的段秀兰仍清晰记得,等车时老伴用手搂着她的肩的情景。
“我每次从事发地坐车经过时,我都不敢睁开眼。”坐在自家客厅的沙发上,段秀兰不时用手轻擦着眼角的泪水。段秀兰说,事故中离去的老伴老家在西三镇腻黑村,现如今老伴80多岁的老母亲还在家里,经常回去看望老母亲除了绕道老路外,都必须经过事故中老伴离去的地点。自家有车去的时候会绕道老路走,但坐客车时每次都必须经过事发地,而每次路过时都不敢睁开眼睛再看那个“伤心地”,怕触景生情,怕面对已成事实的一切。
拿着弥勒县公安局及交警大队分别给出的相关材料,段秀兰一家陷入了迷茫与惆怅。“人死了,可是现在的善后赔偿却不知道该怎么办。”段秀兰说,当时就善后赔偿情况,我们与出事客车挂靠公司进行了协商,公司也表示只要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司便可以协商赔偿,但交警大队的《告知书》中却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
公安局:肇事人无刑事责任能力
段秀兰介绍,事故发生后的几天里,在多方的交涉下,家属与事故中客车所挂靠的公司就安葬费用达成了一致,客车挂靠的公司向他们支付了18000元作为安葬费,经过公安部门尸检及死因鉴定后,死者已于2008年6月19日入土为安。
事发后,段秀兰分别于去年7月和8月从弥勒县公安局拿到了对肇事者梁有能及死者袁国华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去年7月,弥勒县公安局对梁有能的鉴定结论通知称:“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梁有能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是旅途性精神病(目前精神症状已缓解),无刑事责任能力。”
而县公安局8月份对死者死因的鉴定结论通知书称:“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袁国华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死者袁国华系被巨大暴力撞击致全身多个器官损伤并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昨天,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书面通告了《关于袁国华死亡一案的调查情况》,该《调查情况》中“处理意见”中称:“依法撤销梁有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并依法解除对梁有能刑事拘留予以释放,责令梁有能家属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
交警队: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直到今年3月5日,段秀兰才从弥勒县交警大队拿到去年9月已作出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告知书》。《告知书》中称:“我队于2008年6月15日受理该案,经现场勘查、调查证实:该事件系乘车人梁有能在云AR1990号车正常行驶过程中与驾车人杨景勋抢方向盘所致。乘车人梁有能与驾车人杨景勋抢方向盘系梁有能主观故意所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及释义,该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现书面告知你方,该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弥勒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已于事发当日受理该案并展开调查工作。”
就此,昨天下午记者走访了弥勒县交警大队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交警大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交警以为是交通事故,但负责民警到现场查看和了解后发现,事故为人为因素造成,已构成刑事案件并移交县公安局。“按死者家属目前的情况看,只有通过司法途径对相关人员及单位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该负责人称。
“这个案子很复杂,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也并不是一般的刑事案件。”提及案件情况,弥勒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赵大队长表示,既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善后处理赔偿等规定便不适用于该案,而刑事案件中,事故发生时涉及的直接当事人梁有能虽然是以个人人为因素酿成了事故,但据事后调查其行为属于非正常人的举动。鉴于此,公安机关只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案件进行撤销并释放患病的直接当事人梁有能。
“死者家属索赔只有走诉讼程序,包括对相关个人或单位的附带诉讼来获取赔偿。”赵大队长说,按照一般的刑事案件,相关部门会对直接肇事人进行公诉,给受害人以及家属一个交代,但此案涉及非正常行为人的肇事,肇事人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我们也没有办法”。现在最好的解决方法,只有死者家属通过司法途径获取赔偿,无论是刑事或民事的诉讼。“家属走法律程序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我们会尽量出具相关材料或鉴定,由法院为死者家属主持公道。”赵大队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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