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丽水3月18日电 (见习记者 周翌 通讯员叶海林任正东)浙江龙泉“9-23”运销假烟网络案涉及假烟金额逾亿元,是浙江省迄今为止最大的运输假烟案。记者今日获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判,两主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4年和13年。
据悉,2006年下半年,王海文、姜锋为首的12人,在包运销售假烟的高额利润诱惑下,再三铤而走险,利用龙泉地处浙闽赣山区的地理条件,把假烟从福建运往龙泉,然后经龙泉高速发往各地,建立起一条纵跨河北、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北京等9省市的千里假烟运输线。
2007年9月,以姜锋为首的假烟“运输车队”经过浙江龙泉市八都镇被当地烟草部门查获。其中,假冒黄金叶、蝴蝶泉、红塔山等卷烟共计25个品种,29180条,案值人民币1426434元。经过三个多月的秘密侦查,这一团伙的12名主要犯罪成员相继落网。千里假烟运输线最终被斩断在浙江龙泉。
据警方统计,在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间,王海文、姜锋从福建省漳州市境内往河北省、北京市等地运输假冒卷烟制品,其中在运输途中被公安部门或烟草部门查获共十三车次,共当场查获假冒硬中华、黄金叶、蝴蝶泉、红塔山等上百个卷烟品种。经过相关质量监督检测鉴定,这些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涉案金额逾亿元,该案由此成为迄今为止浙江省最大的运输假烟案。
2009年1月8日,经浙江丽水龙泉市法院审理,认定姜锋共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157.5万元;王海文共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306.45万元。遂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海文有期徒刑14年,姜锋有期徒刑13年,并分别处罚金130万元和100万元,其他人分别判处几个月到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王海文不服,提出上诉。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海文组织、指使他人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驳回王海文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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