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3月18日消息:擅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亏空后以代客理财之名“吸金”2.37亿元填补漏洞。上海市二中院日前对原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四川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徐勇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997年到2005年,徐勇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投资上海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丽水保龄球馆,但两次投资均告失败。为填补亏空,徐勇以营业部可以开展自营业务、承诺保本高息的名义吸收客户资金开展所谓的“委托理财业务”,吸收资金共计2.37亿余元。此外,徐勇还利用职务便利,将1300余万元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归还个人借款。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徐勇作为营业部主要负责人,以营业部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国债回购等协议,并承诺保底和支付固定收益,这种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吸存对象是不特定人员,因此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而且应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徐勇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无法退回,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对徐勇应两罪并罚予以惩处。鉴于徐勇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部分赃款,所以从轻处罚。 (来源:新华网上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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