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利用农民工培训 侵吞公款100万
石屏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原主任、现年40岁的许洪森,贪污公款104万余元,挪用公款21万余元,受贿2万元,近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少支多报 侵吞公款104万元
2003年至2007年,许洪森在担任石屏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在县劳动部门组织的对石屏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中,利用其负责组织培训和经手培训经费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少支多报、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1040908.76元。
“小金库” 挪用公款21万元
2003年至2007年,石屏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委托某校对下岗工人及农民工进行电脑技能培训。在这些培训中,许洪森负责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收到了数目不菲的回扣。学校共进行过13次培训,人数1420人,共收到培训费795250元,学校分9次返还293350元给石屏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其中260200元由许洪森存入“小金库”,加上其它费用74300元,许洪森经管的“小金库”共有334500元。除部分用于支付中秋节、春节慰问金外,其余218500元被许洪森占用。
发包工程 索贿2万元
收受工程承包商好处费,成了许洪森的第三大罪状。2002年,石屏县劳动局和就业局老办公楼进行装修,许洪森通过其弟许洪平介绍昆明某公司承包该工程,许洪森作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事先同该公司经理谈好要给一定的好处费。2002年的一天,该公司经理送给许洪森人民币2万元。
2008年2月,许洪森罪行败露,在铁证下,许对全部指控“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还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
主动交代 从轻处罚
近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洪森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依法应当严处。
但许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2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没收犯罪所得,尚欠赃款继续追缴。本报记者 周定兵
(云南信息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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