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券管理办法今出台
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收入可转贷给市、县级政府使用
本报讯(记者张媛)今天上午,财政部发布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地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支出,并且,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转贷给市、县级政府使用。
为了“保增长”,保障4万亿投资刺激经济的顺利进行,2009年中央财政将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债券进行融资,昨天财政部就这2000亿债券的发行方式给予明确,今天又对地方债券资金的用途再次给予细化,并且该《办法》即日起实行。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支出,要能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