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廊坊电 (记者庞永力) 大城县第二中学初三学生吴某,在学校遭遇外来人员暴力勒索,被捅成重伤。吴某家属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疏于保护、防范,管理责任严重缺失,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上述费用的70%,学校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2008年10月24日中午,吴某在宿舍等候同学准备上课时,遭到以王某为首的几个校外人员勒索,吴某被挟持到卫生间,在勒索未果的情况下,王某用刀捅伤吴腹部。事发后,吴某向同学借了40元钱,被同学送到医院,伤情诊断为腹部开放性损伤、弥漫性腹膜炎,被鉴定为重伤、九级伤残,经过46天住院治疗方出院。吴某家长告诉记者,王某原系大城县二中学生,因品行恶劣被开除,他多次纠集不法人员到大城县各学校勒索钱财,受害人吴某与王某并不认识。吴某受伤后,校方没有及时组织救治,态度不积极。目前吴某因术后并发症又住院一个月,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吴某首次住院共花掉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费用8万余元,其家人认为大城县第二中学疏于保护、防范,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大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大城县第二中学赔偿吴某各项损失的70%,计59338.45元。大城二中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吴某受伤害是第三人犯罪行为所致,尚未进行刑事审理,判决违反“先刑后民”原则;吴某受伤害,学校只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只应承担过错相应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全部损失的70%不当。目前,学校已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肖尧)